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的股权回转价格如何确定
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股权回转的,确定回转股权的价格也是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回转股权的价格计算方式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利息(利息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于2019年8月20日后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
特殊情况下,如股权的预期损失与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落差过大时,人民法院也会综合考虑现行的股权价值、根据举证情况确定另行损失计算方式。
【相关案例1】海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50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前述分析,星译公司因星昊公司违约行为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即星昊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由星译公司返还。该款项被星译公司占用期间的利息,属法定孳息,星译公司应一并予以返还。一审判决判令星译公司返还星昊公司已付股权转让款,并自每笔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明显不当。星译公司关于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珠海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275号,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要旨:关于返还300万元诚意金及其利息计付的问题。案涉《房地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签订之日付300万元诚意金,如今后达成协议,诚意金计入首期转让款项。”之后,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因此,300万元诚意金依约计入首期转让款项。现案涉协议已解除,原审法院据此作出新安公司返还300万元诚意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月4日起(2011年2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利息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