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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0元股权转让被定偷税

2022-11-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4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2127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稽查案例:0元股权转让被定偷税 图1

经我局于20200624 日至20221107日对你(单位)20170101 日至20191231 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资金流水、约谈笔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权变更信息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39.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8,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该公司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9.8万元,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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