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公司原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一、案例概述
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和20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购买B公司持有的C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4000万元,公允价值8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A公司将持有C公司80%的股权,B公司将持有A公司20%的股权,上述交易于2017年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二、涉税分析
本例中,A公司购买C公司股权的比例为8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6000÷8000=75%,不足85%,因而不可申请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按照一般税务处理。关于以股换股以及所换得股权的后续转让涉税具体如下表:
注: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可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B公司2000万元的所得可分5年平均确认,即每年确认4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法律依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