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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认定偷税补税加罚款5,181,024.75元!

2022-12-0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4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认定偷税补税加罚款超过5,181,024.75元!

承债式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认定偷税补税加罚款5,181,024.75元! 图1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中山*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商贸”)联同张沐城与中山市诚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浩公司”)签订《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总作价92,086.7916万元,合同标的为中山浩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100%股权。

《主合同》于2018521日签订并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2019730日。

合同约定受让诚浩公司以交易价款为920,867,916.00元,包括承担标的公司浩和置业欠原股东的款项。尽管《主合同》约定受让诚浩公司承担标的公司对外债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49万元。但经交易双确认,在实际执行合同中,受让诚浩公司实际为标的公司置业公司承担了欠原股东(转让)的债务198,345,054.24元(含1,980,000.08元定向贷款利息),承担原股东垫支的工程款25,000,000.00元。

因此,原股东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款697,522,861.76元(计算过程:697,522,861.76=920,867,916.00-198,345,054.24-25,000,000.00)。

二、税款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和商贸取得置业公司股权转让款总额697,522,861.76元,按照持有6%股权比例计算,浩和商贸因转让股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851,371.71元(=股权转让款总额697,522,861.76×6%),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362,049.49元。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和商贸在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即2019730日)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四、违法性质判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后发现,*和商贸在2018年、2019年《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数与年初数比较没有发生变化,且2019年《利润表》没有反映出与股权转让收入相当份额的“营业外收入”,且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也没有申报股权转让收益。

经询问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后,确认*和商贸在税务机关检查前,账面没有因为转让股权而确认相应的收入,也没有申报相应的企业应纳税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商贸以上少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对其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0,362,049.4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81,024.75元。并应按照规定,自202061日起按照税款实际滞纳天数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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