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老板A最近很烦恼,他说:“我企业现金流不足,虽然有利润,但负债率也很高,如果再征税的话企业今年就亏钱了。怎么办?”
老板B也很烦恼,他说:“我企业利润高是高,但是公司要突破,在筹备扩张,是不是能把今年的税递延到以后年度去交?”
政策:“当然可以,我们是很为民着想的。”
以下是针对3个不同情况的递延纳税政策: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使用类型:居民企业投资所得
根据 财税〔2014〕116号,企业转让货物,股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可以在五年内平均分摊在相应年度的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假设2020年A企业取得B公司的30%股权,股权成本2000万,2020年年底市场不含税售价3000万元,2022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3500万。
·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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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确认所得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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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200=2200万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0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0—3000万=500万。
总结: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债务重组收益占所得额50%以上
适用类型:债务重组的公司
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经过协商改变了偿还条件时就构成了债务重组。公司都破产了,好不容易收到点钱还得拿四分之一出来交税,这对于企业来说岂不是雪上加霜了。
根据(财税2009年第59号)第六条第一项:只要债务重组的收益占企业所得额50%以上,也可以按5个纳税年度平均分摊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类型:非居民投资所得
根据(财税〔2018〕102号),外国友人在中国境内投资挣钱了,再把钱投资到另一个新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
案例:
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2019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3000万元利润,其中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内C企业资本,1000万元用于增加境内C企业资本公积,1000万元汇往境外用于非投资用途,全部款项于当月支付,在满足102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上述用于增资C企业的2000万元利润均可享受暂不征税政策;而汇往境外的10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这就是可以递延纳税的3种情况啦,希望友友们能读懂,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评论咨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