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决定税负!3个小案例,涉及纳税筹划了!
案例一
同样是房地产公司的样品房:
1、在出售之前若是没有使用和出租,则不需要征收房产税。
2、在出售之前若是已经使用和出租,则需要征收房产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同样是购买班车给职工当做上下班的通勤车:
1、若是专门用于给职工当做上下班的通勤车,则增值税不得抵扣;
2、若是变专用为混用:既用于集体福利,也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就是混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三
同样是购买了1箱白酒:
1、若是正好今天中午来了业务客户,用于招待喝掉了,则不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也不会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2、若是正好今天中午来了业务客户,当做礼品送给了客户个人,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同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参考:
1、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列举了八项行为,企业只需对号入座即可判定是否应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列举了视同销售的情形,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