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借公司的钱被稽查,补税37万、罚款18万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1933636.00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其中:投资方黄某敏2019年借款1683636.00元、投资方杨某2020年借款250000.00元),未视同销售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你公司从2019年4月起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因黄某敏、杨某等2人都是你公司的投资方,在使用你公司的资金时,上述2人都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你公司。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上述2人使用的借款利息收入,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019年至202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收入共61185.30元,换算为不含税利息收入共57721.98元[附计算过程:61185.30÷(1+6%)=57721.98]。你公司上述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没有作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收入的帐务处理,也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应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94.56元。
你公司上述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应视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对于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无将借款归还,所借款项又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对于该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是属于你公司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70727.20元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5363.60元[附计算过程:370727.20×50%=18536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所以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公司投资方使用的借款利息收入,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