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经典税务稽查判决案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票违法及其他涉税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1)借款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
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在2016年6月30日与杨某东(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确认的欠款凭证,杨某东确认2014年从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0元,截止2016年6月30止尚欠你单位本金330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壹分另计,承诺其33000000元分三次还清本息,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13000000元本金,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000元本金,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利息,如果杨某东有一次不按以上还款时间足额偿还欠款,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杨某东即构成违约。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同时应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5.08元,教育费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
3、印花税
你单位2019年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5063.9+9936.2+5860.8=30860.9元。
4、企业所得税
(1)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虚列费用
(2)多笔其他应收款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3)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4)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但并未实际发放
(5)经营的个人支出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印花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
追缴你单位2019年12月“贷款服务”增值税401003.32元;缴你单位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5.08元,教育费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追缴你单位2019年印花税30860.9元;责成你单位代扣代缴2019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682.91元;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250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65336303.25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002645.17元,合计72588948.4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结语: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问题,借款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虚列费用,多笔其他应收款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企业营业外,计提工资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但并未实际发放福利费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等行为都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