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投资公司被税务稽查罚款2,118,862.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2〕47号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12***15218):
经我局于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河池市***号)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耕地占用税。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6月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432,375.00(28,825.00×30/2=432,375.00]元,你公司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营业税
根据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统计:
1.你公司2011年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应缴纳营业税983,487.00(19,669,740.00×5%=983,487.00)元,已申报营业税356,763.57元(见证据清册第1062-1160页及税务稽查底稿第62页),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26,723.43(983,487.00-356,763.57=626,723.4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16年耕地占用税432,375.00元;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4月营业税106,248.45元,营业税合计1,299,588.48元;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437.20元、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6.72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13.09元、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312.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4,979.43元;2012年至2015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27,014.70元,2012年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54.80元,2012年至2015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168.00元,2014年至2016年产权租赁合同印花税127.60元,2013年至2016年购销合同印花税736.1元,2013年技术合同印花税67.10元,2012年至2016年营业账簿印花税125元,印花税合计29,293.3元;2012年土地增值税292,626.51元;合计2,118,862.72元。
对2016年少缴的耕地占用税432,375.00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1月至4月营业税106,248.45元;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6.72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13.09元、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312.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4,979.43元;印花税合计29,293.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因核定产生的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437.20元,2012年土地增值税292,626.51元,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期限,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30日
小结:
根据该公司的销售明细表该公司销售给陆某清、马某董、李某、王某红、卢某莹5人共44间商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检查人员同意原河池地税稽查局检查组认定你公司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事实的意见,应补缴营业税款487,710.85元,另外还应补缴耕地占用税432,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979.43元,教育费附加38,987.65元,地方教育附加25,991.78元和印花税736.1元,个人所得税1,149,416.40元,土地增值税292,62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