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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旅游投资公司借款利息未扣缴被罚款1149416.4元

2022-10-3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4

稽查案例:广西某旅游投资公司借款利息未扣缴被罚款1149416.4元!

广西***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1521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税二稽罚〔202214

经我局于201737日起至2022626日对你公司2010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已检查结束,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广西某旅游投资公司借款利息未扣缴被罚款1149416.4元 图1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2月支付给吴某保借款利息180,000元,2013年支付给陆某斌借款利息226,600元,2014年支付给陆某斌借款利息817,302元,2015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3,261,600元,其中肖某借款利息13,600元,陆某斌借款利息1,185,000元,吴某保借款利息1,718,000元,胡某霞借款利息225,000元,颜某芬借款利息120,000元,2016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1,261,580元,其中陆某斌借款利息741,080元,胡某霞借款利息322,500元,颜某芬借款利息198,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时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2012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6,000180,000×20%=36,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45,320226,600×20%=45,320)元,2014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63,460.40817,302×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52,3203,261,600×20%=652,320)元,2016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523161,261,580×20%=252,316)元。以上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36,000 +45,320+163,460.40+652,320+252,316=1,149,416.40)元。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短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转账单、现金存款凭条、借款合同等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149,416.40元处以1倍罚款1,149,416.40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30

小结:

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等。借款利息收入也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该公司分别在20122016年度中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税1149416.4元,根据是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未扣缴个人说的谁处以1倍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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