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咨询有限公司、太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太仓***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苏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MB9PG31
处罚结果:处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合计111180.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9-23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小结:
该公司取得的发票货物劳务名称为咨询费,但在实际账证检查中确认该笔费用属于是承接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为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某公司开具了咨询费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该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的偷税行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开具发票进行入账,否则很容易被税务稽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