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商企业开具“借来”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汕尾税第一稽 罚〔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分别向汕尾市城区两家个体户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向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借用其向税务机关购领的普通发票共1899份,2018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537,358.32元,不含税金额521,707.10元,在账簿上少列2018年收入521,707.10元;2019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1,749,699.89元,不含税金额1,698,737.75元,在账簿上少列2019年收入1,698,737.7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4,591.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6.08元、企业所得税7,404.88元,合计63,752.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2〕20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税务机关已要求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2〕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税务机关已责令你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63,752.80元的行为,构成偷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18年、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2018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62%;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0%),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63,752.80元。
对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6.5752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10-2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2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总结:
先做个案件小结,广东XX电子商务公司“借用”两个个体工商户发票开给客户,这样就可以在电子商务公司上少了收入,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种少交,一共合计少交税6.3万,并处付款6.5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广东XX电子商务公司利用了不恰当的手法,造成了不好的效果,自从金税三期以来,“三流合一”的概念应该要让企业经营者和财务都要谨记在心,何为“三流合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简单说,“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要一致的。而到了明年“金税四期”正式上线,更有可能要做到更多的流向要趋同。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否则等待的可能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那一定有很多的不熟悉税法的经营者会问,那我们如何办,如何合理合法规避风险,那一定要记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我相信随着税法的普及,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合理合法合规的利用税务政策,企业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