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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公司少缴消费税被稽查罚款6.43亿元!

2022-11-0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8

泰州市某公司少缴消费税被稽查罚款6.4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202240

泰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70712 日至20221013日对你(单位)20150101 日至20170430日账簿,凭证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泰州市某公司少缴消费税被稽查罚款6.43亿元! 图1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购进物品,最终以品名为重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合计880363.01吨,金额合计2001949867.40元,发票数量合计2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燃料油1=1015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采取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原油、原料油、重质油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重油,数量880586.43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1015升换算,计893568455.19升, 应补缴消费税1072282147.42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取证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消费税款1072282147.42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643369288.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3,369,288.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该公司购进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再对外出售,视为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应该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所以该公司应补缴消费税107228214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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