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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少见的税务案例

2022-11-04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4

税务案例:少见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少见的税务案例 图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桂税复决字〔202116

申请人:罗某艺

住址:广西钦州市***向阳路10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地址:桂林市高新区五里店路192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

职务:局长

申请人罗某艺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057日作出的《对〈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的答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经审查后于202172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及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的答复》。

经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于2018615日对申请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梧稽查处〔201826号),并于201862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7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20203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再141号〕等材料。

申请人在《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中提出,被申请人继续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梧稽查处〔201826号)已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停止案件的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对〈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决定继续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梧稽查处〔201826号)。《对〈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的答复》落款时间为202057日,但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向申请人送达的具体时间。申请人20217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关于请求停止执行的函〉的答复》,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机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职责为: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和第六条“自2018815日起,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柳州稽查局、桂林稽查局、梧州稽查局、玉林稽查局、钦州稽查局、百色稽查局、河池稽查局对纳税人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由上述新设稽查机构对口承接、延续办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被申请人适格。

本机关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梧稽查处〔201826号)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梧稽查处〔201826号)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未被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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