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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反向收购环节,个人合伙人缴个税吗?

2022-11-0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2

稽查案例:反向收购环节,个人合伙人缴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122

安徽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对你单位201411日至2017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稽查案例:反向收购环节,个人合伙人缴个税吗? 图1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问题

2012年12月,你单位对外投资人民币90,000,000.00元,全额投向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其中增资投资金额85,300,000.00元,对赌投资金额4,700,000.00元。20154月,深交所上市公司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74)实施发行股份购买国轩高科股份的资产交易,国轩高科通过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上市,你单位前期投资于国轩高科的股份被东源电器一并购买,你单位通过此次交易取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股份24,335,383股,该限售股于2016516日解禁, 2016613日,你单位通过大宗交易将上述限售股全部卖出,获得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同时累计产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

据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002号《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代码002074),该股票于201441日开市起停牌。经查询深交所交易信息,该股票2014331日收盘价为7.30/股。

你单位20166月转让其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限售股24,335,383股,获得股权交易收入810,716,384.61元,发生交易费用1,616,542.53元。上述行为属金融商品转让,未申报缴纳2016第二季度增值税 18,485,960.13元((810,716,384.61+1,616,542.53-7.3×24,335,383/1.03×3%)。

2、附加税费问题

你单位2016第二季度少缴增值税18,485,960.13元,相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017.21元、教育费附加554,578.80元、地方教育附加369,719.20元。

3、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单位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721,171,401.29元,扣除当年查补上述税费20,704,275.3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822,891.81元后,你单位投资总收益695,644,234.14元。扣除资产管理人20%的提成后,18名合伙人(含资产管理人兼法人合伙人1名)可分配利润共计55,651,5387.31元,其中李宜杰等17人应纳税所得额555,221,683.7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76,839.3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190,918.17元,应补个人所得税79,885,921.14元。其中各合伙人补税明细如下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计算,你单位2016年第二季度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天数为651天(2016716日至2018427日),应分别加收滞纳金(增值税)6,017,180.02元、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421,202.60元;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滞纳天数为392天(201741日至2018427日),应加收滞纳金(个人所得税)15,657,640.5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且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按照滞纳税款之日起就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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