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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不汇算清缴又被税务处罚,税务稽查案例

2022-11-09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6

稽查案例:个税不汇算清缴又被税务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2221

个税不汇算清缴又被税务处罚,税务稽查案例 图1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41030319******321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11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经检查,你2019-2020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该公司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属于是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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