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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资金回流再怎么复杂,税局依然查清违法事实

2022-11-14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80

稽查案例:资金回流再怎么复杂,税局依然查清违法事实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72897K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2 32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稽查案例:资金回流再怎么复杂,税局依然查清违法事实 图1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6419日接受长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261023802610239,货物名称:电脑,金额合计194,700.86元,税额合计33,099.14元,价税合计227,800.00元。你公司以上述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6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099.14元;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登记入账,于2016年结转成本194,700.86元,并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94,700.86元。

根据原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长沙“11.25”专案)》等证据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你公司及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证实,你公司支付以上货款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具体流程为: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余某某—曾某某—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差额即开票手续费约为开票金额的5.5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税额及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20164月增值税33,099.14元、少缴2016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16.94元、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072.90元,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以上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即对你公司20164月少缴增值税33,099.14元处罚款16,549.57元,对你公司20164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16.94元处罚款1,158.47元,对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9,072.90元处罚款9,536.4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72444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资金回流一般指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以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随后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利益相关人员的账号中,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该公司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并且该公司支付以上货款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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