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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股权转让2400万个税,税局不予处罚!

2022-11-1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8

稽查案例:股转2400万个税,税局不予处罚

关于送达刘某某《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432827********0415):

税务稽查案例:股权转让2400万个税,税局不予处罚! 图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二稽不罚〔20225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到我局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二稽不罚〔2022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15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税二稽不罚〔20225

刘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432827********0415

我局于2022421日至2022720日对你(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号)201411日至201412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与冯某某于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某某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的股权。你应作为冯某某本次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应扣未扣冯某某所属期20144月的个人所得税24,391,666.67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应对你应扣未扣冯某某所属期20144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922

该纳税人应作为冯某某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但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查询的数据,证实该纳税人并未进行相关扣缴纳税申报,但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出行政处罚期限,所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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