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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如何获取纳税人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收入数据?税务稽查案例

2022-11-24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313

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353931843:

税务稽查局如何获取纳税人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收入数据?税务稽查案例 图1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

经对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你公司生产经营。因邮寄文书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 5 9 日在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上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期内及期满后你公司相关人员仍未到我局配合检查。

你公司在2021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零申报,且经查询你公司备案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0***28467),显示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无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函,申请协助调取你公司2021 1 1日至2021 12 31 日期间在淘宝或其他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电商平台销售货物并取得收入的相关情况,截止目前,暂未收到对方稽查局复函。

综合以上情况,暂无证据证明你公司盗用他人信息开具虚假发票。你公司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下户检查记录、电话拨打记录、文书邮寄及公告送达资料,证明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配合检查。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拟对你公司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 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税务局对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并且公告期满后该公司相关人员仍未到税局配合检查,经过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期内无任何交易记录,暂无证据可证明该公司盗用他人信息开具虚假发票,但该公司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税法,拟作出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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