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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列支母公司费用被稽查

2022-12-2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8

稽查案例:列支母公司费用被稽查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YBH6XJ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24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稽查案例:列支母公司费用被稽查 图1

违法事实

***公司取得萍乡***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3份,金额合计21155191.42元,税额合计1269311.66元,价税合计22424503.0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12月、20191月、2019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其中201812月抵扣1125396.48元,20191月抵扣23954.72元,20193月抵扣119960.46元。该公司在2018年度结转萍乡***的销售费用21448101.25元,2019年结转销售费用-292909.71元(结转销售费用合计21155191.54元,与发票金额差异原因是企业财务记账差错造成的尾差),以上的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销售代理服务的支出,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公司取得上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价税合计2355126.2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合计7585348.5元,税额合计455120.92元,价税合计8040469.4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1月、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其中20191月抵扣419132.79元,20193月抵扣35988.13元,上述普通发票在2018年入账。该公司上述费用在2018年销售费用入账5058465.68元,2019年销售费用入账4882009.09元,以上的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咨询服务的支出,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的企业所得税6672939.2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36469.61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7368.6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3684.34元。以上追缴企业所得税667293【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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