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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被罚款6亿元,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2022-12-2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96

偷税漏税被罚款6亿元,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报称,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明,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在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就吴亦凡案答记者问中还提到:“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YI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消息一出,广大网友在拍手称快之余,可能还会有所疑问:吴亦凡偷税案和去年公布的一系列明星偷逃税案相比究竟有什么不同,又怎么会上升到“危害国家主权”的高度呢?那么就来为大家解析一下。

偷税漏税被罚款6亿元,税务检查案例分析! 图1

一、吴亦凡是如何偷逃税的?

北京市税务局调查发现,吴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吴亦凡偷逃税款方法和已公布的其他影视明星偷逃税款案有何不同?

吴亦凡作为加拿大籍艺人,2019年和2020年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其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吴亦凡在我国从事演艺活动,其取得的收入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应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最高适用45%的税率。

包括薇娅偷逃税案在内的很多明星、网红偷逃税款案,往往采用的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适用35%的税率。与此不同的是,吴亦凡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由该公司与境内企业签订协议,自己作为境外公司的员工到境内提供演艺劳务,从而将居民个人收入包装成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收入按照25%的税率纳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取得的收入按照10%的优惠税率纳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吴亦凡一定会声称其境外企业符合此种情形)。

由此可见,通过这种手法,吴亦凡不仅将其境内的个人收入转变为境外的企业收入,直接将适用的税率从45%降到了最低10%,同时还一步到位地实现了资金的出境。何况,以上分析还是基于吴亦凡境外成立的企业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报纳税的前提下,但基于其犯下的种种罪行,结合其明确要求支付方的境外机构直接向其境外企业支付,从而绕开我国的资本管制这一事实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很可能连这10%的企业所得税税金都不会足额缴纳。


三、税务局为什么认定其为转变收入性质?

与前文提及的“薇娅案”类似,在吴亦凡偷逃税案中,收入性质的判定是关键。可能有的网友看到这里会问:如果吴亦凡确实用自己的企业“雇佣”自己,以其受雇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入,税务局凭什么一定要认定这不属于企业收入,要重新定性其为个人收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26项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都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列举的应税收入中也包含劳务收入。要想判断收入性质,就要依据其经济实质。根据北京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吴亦凡所谓的境外任职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薪金,明显违背商业逻辑。因此吴亦凡虽然设立公司,但无法改变其个人提供劳务的经济实质,应依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吴亦凡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其个人收入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其余全部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他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仍需在我国境内纳税。

吴亦凡虽然在我国通过演艺活动取得天价收入,但其既不在国内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又不在境外合理取得工资薪金,逃避了在我国境内的纳税义务,这就是为何官方通报中会说其行为“危害到我国的税收主权”。

进一步分析,我们现在尚不清楚吴亦凡的境外企业注册在哪里,但即使吴亦凡以自己的境外企业注册在与我国签署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由进行抗辩,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中关于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规定说明:

“在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国内法规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被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

可见,吴亦凡是不能主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不在我国纳税的,反过来讲,其逃避纳税义务就是妥妥的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管辖权)”。


四、吴亦凡为什么被处以顶格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税务局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由于吴亦凡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则依法不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如果出现后一种情况,吴亦凡可能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来离境后,我国政府可以借助《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国际合作,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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