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2023-01-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69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1

税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六条规定了税务文书的送达。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营送达和电子送达。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2

一、直接送达

税收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实务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包括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者居住而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采取委托送达的,应当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将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交被委托方。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邮寄送达应当交由邮政企业采用挂号函件等可以证明收件的邮寄方式,并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税务文书名称、文书号、份数,以及是否为原件。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3

案例介绍

Q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成立于200577,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颜建某,注册地址位于GH区金洲北路一街101号。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维修船舶及零配件(制造限船长70米以下、维修限船长60米以下钢质船舶),室内装饰,维修金属构件,疏浚工程等。

2013年821,G市东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 Q公司补缴 2008 1月至20084月少缴的增值税 45623.93元,补缴200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639 857.40,合计应补缴税额685 481.33元,并缴纳从澧纳之日起至 201273日止的滞纳金 394 400.67,Q公司应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税务局处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2013年826,稽查局前往Q公司住所地直接送达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现 Q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员办公,无法送达。

稽查局于 2013 8 26 日向 Q公司采用了邮寄送达方式,取得邮政特快专通邮件详情单,该详情单记载收件人为“G Q公司颜通某”,收件地址为“GH区金洲北路一街 101 号”,邮件内容未填写,后该邮件因收件人手机关机无法送达被退回。

2013年99,稽查局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Q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H区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Q公司公告送达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0,2013108日期满。2013109,H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在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H区税务局的公章予以确认。

Q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仍未缴纳欠税,H区税务局于 20131217 日根据稽查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Q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Q公司在20131222日前缴纳200811日至20081231日应微税额639 857.40,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款之日止的滞纳全,

Q公司不服 H区税务局作出的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2014213日向 G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44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H区税务局作出的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Q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4

税企争议焦点

稽查局所采取的邮寄送达方式是否合法:H 区税务局向 Q公司发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依据是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已不效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争议:因邮寄送达不规范,致税务机关败诉!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图5

评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中,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虽然采取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尚未穷尽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201399日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被上诉人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送达程序规定。虽然H区税务局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以证实稽查局在公告送达之前已向 Q公司邮寄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该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的收件人为“颜通某”,Q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颜建某”不符,且邮件内容也未填写,不能证实稽查局已向 Q公司邮寄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因此,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视为已有效送达。H区税务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尚未有效送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据此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既缺乏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评论:0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1  税务稽查之家 m.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