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申请法院执行要及时 超过法定期限不受理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诸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稽查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就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稽查局可以对未缴的罚款实施强制执行,或者自期限届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途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依该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并进行扣划。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1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地位于G省L市雅儒路75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018年11月14日,G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该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第二稽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BC 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23日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少缴税费3972 185.56元(其中 2014 年企业所得税3908 766.33元、2015年营业税 55630.90元、2015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894.16元、2015年教育费附加1668.93元、地方教育附加1112.62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12.62元)及滞纳金,并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前,于2017年11月10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40000.00元、营业税55630.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4.16元、教育费附加1668.93元、地方教育附加1112.62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失罚决定书)后2017年12月28日缴纳了罚款30000.00元,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审请执行人前尚欠的企业所得税3668766.33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12.62元及滞销全一直缴纳。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堰客国家益,为维护税法威严,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稽查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第二稽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BC房地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G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