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机构的关系是什么?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怎么进行申述?
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可以向作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异曲同工之用,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是不开庭,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机构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该怎么申述?
一、对行政拘留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不理想,然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