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6年税款及滞纳金!苏州拟上市公司收到《纳税风险提醒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 年修正)第十四条
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 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五) 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此次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税务主管机关的征税行为, 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
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诺科技)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23年1月4日,嘉诺科技回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
嘉诺科技是一家从事固废资源回收与处理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3亿元、2.56亿元、3.72亿元及1.05亿元;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2144.34万元、2757.5万元、6144.93万元及1234.77万元。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嘉诺科技营业外支出金额分别为 3.12 万元、43.36 万元和 236.90 万元;其中,2021年度营业外支出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涉及的罚款、滞纳金以及延期交付赔偿金、延期付款罚息。
深交所请嘉诺科技说明前期税金缴纳不足的原因、欠缴税种、欠缴金额、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有关部门对发行人的处罚情况以及发行人的整改措施等,发行人是否存在偷漏税或其他未披露的漏缴税费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1 年,发行人收到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的《纳税风险提醒函》,就 2015 年至2020 年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后共计补缴税金 157.36 万元,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57.94 万元,其中主要为个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22.50 万元、 49.17 万元和 73.32 万元。
(1)个税系发行人采购的用于员工及招待的礼品费、福利费,需代扣代缴 个税所致,2017 年-2019 年分别应补缴个税 6.30 万元、2.82 万元和 13.38 万元。
(2)房产税主要系发行人厂房及办公楼于 2015 年 10 月建设完工但并未正 式投入使用,正式投入使用是在 2017 年 1 月。但当年为满足关联方工商注册需 求,发行人与资源再生、嘉诺机电签订了租赁协议,因此基于从租申报的原则, 需从 2015 年 10 月起缴纳房产税;此外,存在部分装修、电梯及中央空调的金额 未及时计入房产原值,因此 2015 年-2020 年,分别补缴房产税 5.55 万元、22.22 万元、5.81 万元、8.30 万元、3.91 万元和 3.38 万元。
(3)企业所得税主要系调整部分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项所致,主要为材 料费、差旅费、设备折旧费和专利费,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扣减 207.47 万元和101.18 万元。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补缴企业所得税 55.81 万元和 21.31 万元。
本次补缴税金事项系发行人财务自查后的主动更正行为,不存在不缴、少缴 或欠缴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中所规 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情形。
(1)针对前述事项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建立或完善了《财务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等 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逐步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现已形成三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员工 手册等内部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改后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内审部 门等措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范该等问题再度发生;
(4)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更正报税,缴纳了相关税款及其滞纳金,取得主 管部门的合规证明文件;
(5)加强企业财务团队建设,招聘具备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并明确各级 财务人员的职责,各岗位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协作;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财 务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不断加强财务团队力量;
(6)加强财务系统建设,加快会计核算 ERP 系统的更新升级,进一步提高 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