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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作为标准扣除

2023-03-0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1

税务稽查案例: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作为标准扣除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9******394G

税务稽查案例: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作为标准扣除 图1

纳税人名称 山东***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二 罚 〔2022 61

案件名称 山东***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有关账簿、凭证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取证资料,情况如下:

1.印花税问题

2018年7月,你单位与***(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367182082.67元和266872953.13元。

以上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均未缴纳印花税,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317027.5元。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沟通问题后,你单位在未告知检查人员的情况下自行去税务局缴纳了317027.5元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文:“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的规定,你单位在检查后缴纳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2.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18711日你单位向非金融企业安徽***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00.00元用于投资,借款年利率12%,借款年限:一年,2018831日你单位向非金融企业安徽***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00元用于投资,借款年利率12%,借款年限:一年,共支付贷款利息56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你单位提供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年利率1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30000-5060000-317027.52=252972.4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972.48*0.25=63243.12元。

22019年你单位向非金融企业安徽***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0.00元用于投资,借款年利率12%,借款年限:一年,共支付贷款利息1179999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你单位提供的***金属科技有限公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621.56元、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8513.76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6-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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