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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票违法被税务稽查

2023-03-1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

惠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票违法被税务稽查

惠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票违法被税务稽查 图1

案例介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人力资源(江苏)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宿税稽协〔2023 2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有关信息, 你司取得***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4130,发票号码:038756990387570027207327-2720733027211742-27211745,劳务名称:业务外包服务费;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05854047-0585405116411843- 16411845,劳务名称:业务外包服务费;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05854044-05854046,劳务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共1,782,726.37元,税额共106,963.63元,价税合计1,889,690元)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司主要业务为承接房地产代理销售,接受独立经纪人挂靠。廖***、刘***、陈***、黄***、谢***、林***、林***7人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房产销售独立经纪人。

***等人以你司的名义从上游房产代理商深圳市***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获取房源信息,实现销售并取得成交佣金后,你司抽取部分费用并将剩余佣金发放给廖***等人。

因廖***等人无法向你司提供发票,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你司咨询了深圳***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119542315,以下简称深圳***)会计谢小姐[联系电话:136***3921,微信号:hccs13***3921],谢小姐提供由***人力资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代发工资形式发放佣金,并向你司开具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案。

你司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在20207月至20211月期间向***公司转账5次共计1,889,690元,经由***公司关联的***(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转账回流至廖***等人个人账户,共计1,717,800元,扣除了9.1%手续费。

你司实际并未取得***公司的业务外包服务和技术服务,取得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在20207月、10月、11月,20211月认证抵扣,共抵扣增值税款106,963.63元。

你司与***公司签订了《外包一体化服务协议》,但根据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资料及其法人代表笔录确认,***公司与你司并无实际业务发生,你司没有接受***公司业务外包服务及技术服务。

经林***确认,开具给你司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2000105,发票号码:008826630088266418234343,劳务名称:居间服务费,代开企业名称:廖***,代开机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蓬莱市分公司,金额共1104580.19,税额共11045.81元,价税合计1115626元)为通过支付手续费违规取得。

你司通过林***个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545)在202121日向深圳***转账支付开票手续费15150元(按开票价税合计50万元佣金的3%,另加手续费发票税额150元),通过深圳***违规取得上述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23份发票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561377.3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721349.0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司违规取得上述发票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你司违规取得上述发票属于偷税

案例结果

处罚内容: 对你司造成少缴税款共238,483.61元(其中增值税106,963.63元、城建税7487.46元、企业所得税124,032.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罚款238,483.61元;另对你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94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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