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采购、产销环节的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编者按:电力公司在采购环节可能面临供货商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的困境;在产销环节,“富余票”和代电销售的形式又容易涉及虚开风险。从企业角度出发,如何识别这些风险,并结合税务合规的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遏制虚开问题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就电力行业涉及的虚开风险做出系统阐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以案释法
(一)上游公司构成虚开犯罪,下游电力公司被税局定性为取得虚开
北京市稽查局公布针对北京中某电力设备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余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0余份,金额近300万元,税额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构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上游企业系优某贸易企业,于同年受到税务稽查,因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金额巨大,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随后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进行排查,对本案企业处以行政处罚。
(二)电力公司变更发票品名骗取税收优惠,税局定性偷税
某安发电有限公司系在河北省注册成立,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2018年2月河北省某市税局稽查局查明该企业2009年到2016年期间,存在将木片变为棉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当获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违法行为。认定该企业2009年至2015年度将木片变更为棉柴系虚开收购农产品发票,要求企业返还即征即退税款并补缴增值税,另虚开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该变名行为构成偷税,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包括品名、单价和数量等不符。某安发电有限公司将实际收购的木片业务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变更为棉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三)小结
电力行业的上下游企业以及电力行业内部由于多年来的行业惯例,涉及虚开发票行为的环节较多。在上述两个案例,电力公司可能因上游公司构成虚开犯罪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于本企业接受发票行为的稽查,也可能因企业自身为实现税收优惠而变更品名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在实践中电力公司还可能涉及其他虚开发票风险,笔者从电力公司采购与产销两大环节整理和总结,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