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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2023-03-2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3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近期,云南省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图1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84.96万元。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案评析

首先先跟大家解释一下骗取留抵退税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留抵退税的行为。骗取留抵退税与骗取出口退税字面相近、违法手段相似,可以类比分析加以定义和理解。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均表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对其进行细化描述:一是“假报出口”细化为“虚构货物已税”和“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四类行为,二是“其他欺骗手段”细化为四类行为。由此类推,骗取留抵退税包括“假报留抵”和“其他欺骗手段”,其中“假报留抵”包括虚增进项税额(包括取得虚开发票等)和少计销项税额(包括隐匿收入等),“其他欺骗手段”包括骗取留抵退税资格、虚假申报等。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或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而多计进项税额,采取偷税手段少计销项税额,采取骗取留抵退税资格、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缴回留抵退税款而拒不缴回,多取得留抵退税款的,是骗取留抵退税,这就是被拟处1倍罚款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建筑行业的企业财税乱象频发,就是因为缺少必要的专业财税知识,误以为通过一些“小手段”就企图瞒天过海,殊不知在大数据运算的财税监管体系下,这些见不得人的手段一览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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