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朱宸慧工资薪金虚列为该公司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现代服务*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策划服务”的增值税发票235份,金额合计22,324,034.71元,税额合计1,193,811.21元,价税合计23,517,845.92元。
该中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给林珊珊工资薪金虚列为该中心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的增值税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1,636,770.70元,税额合计210,707.48元,价税合计11,847,478.18元。
该中心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给林珊珊工资薪金虚列为该中心取得的营销策划收入,并据此向衢州市林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宸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凡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开具应税劳务名称为“现代服务*策划服务、设计服务*策划服务”的增值税发票171份金额合计15,380,970.21元,税额合计777,227.30元,价税合计合计16,158,197.51元,且该中心虚开金额已超过1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00元。限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浦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