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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虚开发票,牵连电力公司涉及虚开风险

2023-03-20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9

上游虚开发票,牵连电力公司涉及虚开风险

电力公司因上游虚开被牵连,税局认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电力公司中占比最大的火电企业,其原料供应商为煤炭企业,出于资源配置的缘故,火电和热电企业不可避免的需要从经销燃煤的小型企业或经销处采购煤炭资源,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些煤炭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达成交易。自2020228日,内蒙古开展煤炭领域专项整治倒查20年行动,随即包括山西、云南、四川、新疆等其他多省份也展开煤炭领域的自查自纠。随后2021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将煤炭等行业作为重点关注领域,严厉打击煤炭等行业虚开骗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煤炭行业涉税风险被重点关注。引发下游企业相应涉税风险,尤其是虚开发票风险大幅提升。

上游虚开发票,牵连电力公司涉及虚开风险 图1

提醒企业注意,上游企业构成虚开,电力公司作为受票方可能因为行为定性不同存在五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1)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做进项转出;

3)受票方取得不合规发票,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

4)受票方因虚接受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1条、第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其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会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5)受票方虚接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而22条和第3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受票方行为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从而认定受票方构成虚开,此种情形下,受票方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属于重刑犯,对于受票人的经营和生活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以票控税”仍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式,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单一,且虚开犯罪涉税风险高、又系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可构成的犯罪,因此电力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风险不容小觑。

电力公司可能存在真实交易与发票品名不一致的情况,继而引发税务机关稽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品名不符,即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根据上述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均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可能面临被作为虚开犯罪处理的风险。若企业的交易真实,可以以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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