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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独家秘笈看会计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2022-09-1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1

在金税四期出台的背景下,税务局开始与人民银行进行的信息联网,进行严格的资金管控,企业虚开转款将无所遁形,增加了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信用管控,财务上了税务黑名单再也无所遁形。


  税局对于企业的税务检查将成为常态和年度必然选择,作为企业财务如果不懂税务检查,不会应对税务检查,必然被老板认为财务能力不足。


根据百个税务检查的案例经验,总结出应对税务稽查的30条策略,让会计人员快速搞定税务检查。


一、应对税务检查的三个阶段


  具体的应对策略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分为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挽救三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应对方案。事前防范税务风险,事中有效应对税务检查,事后通过税务诉讼来撤销补税决定。


二、事前防范,不要进行税务稽查名单


第一,不要入账上游不明来源的发票。

  目前税务系统实行严密的“连作制”,即上游企业被发现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则税务局对其对外开具的发票,统一要求检查,下游企业接受的发票不得抵扣,并且要补税罚款。


第二,保护及提升纳税人信用等级

  税局目前对于企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M五级,其中A级是优质信用企业,B C是普通企业,D级是纳税信用较差或存在偷漏税的企业,M级是新设或年度无收入的空壳企业。


  对于纳税人评价为D级别的企业,税务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第三,总体符合税局大数据风控

   企业的纳税申报,总体上应符合税务局大数据风控要求,包括企业进销货物应匹配,不能出现购进桌子卖飞机的异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表单收入数据要保持一致,不能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1000万,这样的奇怪现象;


(二)事中应对,在稽查中不要被查出问题


1.关于稽查局询问

  询问过程可以笔录,笔录结果经企业人员核对无误、无歧义,可以签名确认;有歧义需要修改的,改正后签名确认。纳税人应对与纳税无关的问题可不予回答;对已经提供书面材料而又重复询问的,可以直接拒绝复述;对虽与纳税有关但账簿资料有记录而本人不清楚的,答复"以账簿记录为准,不得因恐惧而本人的猜测答复。


  稽查人员不得诱供、威吓被询问人,不得强迫被询问人按手印而不接受签名,但不得限制被询问人人身自由(不签字不准走)。


2.关于补税依据

  由于补税数据计算复杂,稽查人员往往难以得出准确数据,往往越权要求纳税人代替检查人员提供数据统计明细表、计算、判断定性等属于税务检查人员的工作,纳税人不应配合。


3.关于补税的初步疑点

  检查科人员提岀补税、罚款等主张的,应当明确指出法律依据(在先),纳税人有反驳权(在后)。但反驳应当遵循“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一定要避免税务局一文未出,而纳税人却急于写《说明》辩白,反而越抹越黑"的技术性失误。


4.关于检查前的争辩

  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被检查对象意见,一般会要求纳税人签署‘’无异议”的字眼。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应当完整、全面地表达纳税人对各项结论的意见,不得笼统地只写“情况属实″无异议"或“同意按税法规定办"以上数据来源于我公司”等即签字盖章。


5.关于税务听证

  对税务局的处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內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与申辩是行政行为生效前的最后一道磋商程序,必须重视。


6.关于税务检查时限

  税务检查时间的规定为,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


(三)事后挽救,如何进行税务复议及诉讼



  对于税局处理决定书下发后,就已经不在事中的协商范围,只能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进行正式的税务复议和诉讼,跟税务局正面硬钢,推翻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申请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进行反驳,寻找并抓住税局补税意见计算的错误(实体法)、检查程序的错误(程序法),才能推翻或撤销税务处理决定。


  实践中由于补税情况的复杂难以具体了解,上级税务局和法院在很难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和企业的各自一面之词,多数还是倾向于税务局。纳税人还是要在程序法多下功夫,检查期限超过90天,就是程序错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税务处理决定。


   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包括:.

1.执法主休不合格(超越职权);

2.不告知理由和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未告知适用的自由裁量基准

4.按规定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进行说理


常见的实体法错误包括:

  1. 依据不合法:没有规章依据,纯粹根据税收税收规范性文件(例如国税发[200931号文)定性处罚。

    2.虽有规章依据,但缺乏有效的解释。只有国税总局才有税法的解释权,省税务局及地市税局并无税法的解释权。


   3.不论主观故意,不判断偷税的手段,对补税事项一概扣上“偷税”帽子的; 偷税必须符合的条件为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4.《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载明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日期和计算标准。


  5.税务检查期限原则是90天,经局长批准可以在延长90天,总计180天。在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后,90天内未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延期未经局长批准则程序违法,延期到180天后还未结束检查,则依然程序违法,税务处理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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