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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稽查账怎样做账?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方法

2022-10-1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430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稽查账怎样做账?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先说简单结论:加计抵减本质上属于政府补助,与留抵退税不同,要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另外,当期不足抵减的金额不涉及会计处理,需要纳税人自行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如果发生作为加计抵减基数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相应的抵减税额要冲回。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稽查账怎样做账?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方法 图1

加计抵减税会处理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什么是加计抵减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101日至202112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的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十个子项目: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其他生活服务业。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适用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以上政策均以适用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判断是否属于适用行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取数标准上均按照设立时点的前后分别判断:之前设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取数,期间没有销售额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之后设立的,以新发生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还应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等。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规定,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统一了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

  10%15%加计抵减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哪些进项可以计提加计抵减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问: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怎样加计抵减

  计算公式:

  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甲企业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并按规定提交了声明,202010月甲企业进项税额为100万。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除了按照规定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100万之外,还可以再加计抵减100万×15%=15万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怎么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经核算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每一年度都需要单独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0年已递交声明、2021年仍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2021年需再次提交声明。适用截止期为20211231日。届时未抵减完毕的余额不再抵减。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强烈建议大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哦!

  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路径:

  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选择“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

  提交声明后如何申报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主表第11-主表第18栏,则第5=4;

  若第4列≥主表第11-主表第18栏,则第5=主表第11-主表第18;

  若第4<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财会〔2016〕22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乙公司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加计抵减10万元,223日缴纳增值税20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20(实缴税额)

  其他收益 10(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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