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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税务罚款数额是怎么确定的?被税务处罚应该怎么办?

2022-12-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250

最近总是很多人问到,“公司虚开被税务局查账要求罚款,税务罚款的数额到底是怎么确定的?”“被税务处罚应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在国税发[1997]134中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的条款规定是如何表明的。

关于虚开税务罚款数额是怎么确定的?被税务处罚应该怎么办? 图1

01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2022年度3个比较有影响力的虚开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一、泗县天力公司与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纠纷案 (2022)0111行初17

基本案情:宿州市第一稽查局认定泗县天力公司取得36家个体经营户在东海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1份为虚开,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860余万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和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首先,《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明确虚开具体事实。其次,稽查局虽提供了34户个体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但所涉金额仅2000余万元,另有1亿余元的差额未查清。再次,其中14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的证据不足。因此,稽查局认定虚开证据不足。最后,在法律程序上,稽查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执法中出示执法证件、未提交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亦未充分保障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在复议程序中,省税务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期向稽查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属程序违法。

二、楚某、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21)14刑终168

基本案情:被告楚某、申某系林嘉盛景公司的控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652713.6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654718.03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307431.68元,并以该金额进行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销量刑部分,并对量刑部分进行重新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因林佳盛景公司是在不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时不发生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故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为他人虚开的数额,即654718.03元。原判决认定数额不当,予以纠正,对两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调整。

三、罗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2)18刑终61

基本案情:张某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注册成立数百家空壳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罗某等24人的介绍下,通过其控制的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至200余家公司。税款张某均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2017年至2019年,罗某等人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实际经营者从张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芜湖某科技公司等公司。税款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已交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95%,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案发后,宣城市公安局认为,罗某等人在明知张某控制的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至张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中赚取好处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特别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罗某移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明知下游受票企业与张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为使下游受票企业顺利结算、做成本入账、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下游受票企业从张某控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03瑞立诺财税简评

案例一中泗县天力公司取得的36家个体经营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860余万元,该公司对处罚结果有异议,于是提起了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明确虚开具体事实,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的证据不足,因此,稽查局认定虚开证据不足。以及在复议程序中,省税务局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案例二中被告楚某、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307431.68

一审判决中以该金额进行了定罪量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但撤销量刑部分,并对量刑部分进行重新判决。认定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进行累计计算,应认定的虚开数额为654718.03元,并对两被告量刑依法予以调整。

案例三中张某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罗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至张某控制的公司进行虚开用于抵扣,从中赚取好处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判决认为罗某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04小结

在面对税务处罚时,纳税人如果不服税务局对本纳税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经过申辩与听证未能消除分歧,经过税务师审核认为税务局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确实存在缺陷的,均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内容需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内,另外必须先交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交担保后才能获得行政复议权(《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复议期限自企业实际缴清税款之日(或被强制执行扣款之日),或者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上盖章之日计算(总局令4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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