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留抵退税后再交增值税时附加税是交还是免除
在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再次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是需要缴纳还是可以免除?
根据财税〔201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等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即后期纳税人有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时,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允许从计算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已经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假设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前期已经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万),本来应缴纳增值税当期产生的附加税费是50*10%=5万,由于前期有进项留抵退税,需要从计算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如果留抵退税额为80万(大于50万)的,意味着计算出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小于0,应交的附加税费为0元。申报时,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申报表时,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第4栏“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同时在第8至10行次显示“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使用情况”。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