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移送?( “五步判定法”)
第一步:先看被查年度是否超过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如未达标准,肯定不移送。
第二步:达标准后,再看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如没缴,肯定移送。
第三步: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再看5年内是否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如有,肯定移送。
第四步:如没在5年内受过刑事处分,再看是否在5年内因“逃避缴税款(偷税)”受过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如有,肯定移送。
第五步:如没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肯定不移送。
(2)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①涉嫌构成虚开专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专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 元以上,应移送。
•②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应移送:
•虚开发票 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 5 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 受过行政处罚 2次以上,又虚开 发票的。
•③涉嫌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 专用发票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 10万元以上的 ,应予移送。
•④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专票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应移送
•⑤涉嫌构成非法购买专票、购买伪造专票罪 。
•非法购买专票或购买伪造专票 25份以上或票面额 累计 10万元以上,应移送。
•⑥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票 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应移送。
•⑦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票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移送。
•⑧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票 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应移送。
•⑨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
•非法出售普票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进。
⑩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移送:
持有伪造的专票 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 计在40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除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 以上。
⑪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移送:
隐匿,故意销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涉及金额50 万元以上。
依法应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毀或拒不 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案例:公司设账外账,老板出事,公安局经侦将企业账簿全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发现企业资金流与账簿不符,进一步核查,出纳和会计都说是财务总监把账簿销毁。
•《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
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审理环节—推翻政策不清定性补税关键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44条: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