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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是否构成逃税罪?

2022-11-01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3

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是否构成逃税罪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及时解缴,不能将税款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扣缴义务人是否构成逃税罪?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截留已扣缴的税款而不解缴,即“扣而不缴”,是否能构成逃税罪呢?

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是否构成逃税罪? 图1

现实案例判决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1

被告人孟某作为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却对已经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379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税务稽查部门依照规定对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仍不向税务部门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公安部门侦查确定有关违法事实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42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被告单位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对其判处罚金190万元;判被告人孟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

王某在担任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指使会计人员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为零,隐瞒已经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经核算,某德公司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1.5万元。案发后,王某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其指令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证据不足且逃税金额认定有误,其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案发后已经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及罚款,依法应当予以免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上均盖有该公司公章,结合证人季某、陈某、范某的证言,足以认定王某参与公司管理并决定就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零申报;原判综合认定某德公司逃税犯罪金额为11.5万元并无不当;王某确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11余万元,该金额占比应纳税额已超过百分之十,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在案发后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2016616日,二审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所以,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逃税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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