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税收新政之【留抵退税】●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后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2022年4月,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主要按规模和行业分类,适用的留抵退政策有:
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起,可按比例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类),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适用范围: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七类),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Part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点击链接可查看原文)一、起始时间和适用范围
1.起始时间:2019年4月1日起
2.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留抵退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五、与出口退税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留抵退税后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第一条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配套征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