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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发票=虚开发票?正规发票被认定虚开税务处罚

2022-12-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78

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经历,从个人那里采购货物或者与个人合作,但是个人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于是去别的公司开了正规发票。由于是正规发票,公司也就放心大胆的收了。虽然是正规发票,看起来也没什么问题,但这样的操作却存在极大风险!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实施日期】2014-08-01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02案例介绍

正规发票=虚开发票?正规发票被认定虚开税务处罚 图1

简单来说,就是该公司与个人交易,为了抵扣由该个人找别的公司开具了普通增值税发票,并且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终,这个公司被判定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处罚依据:

1、属于个人业务,从第三方取得的普票属于虚开发票;

2、从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将发票涉及的业务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账,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03简评

案例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

处罚通知书所述,纳税人与该个人有真实业务,但接受的票是新某某公司虚开的,纳税人接受的是普票,没有抵扣增值税,拿去冲抵所得税成本了,属于“真业务、虚开票”。

虽然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都一致,但由于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不一致导致了税局依旧认定为虚开发票。

04小结

那么问题来了,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话怎么解决?可以签订个三方代收代付的协议可以吗?符合税法规定吗?三方代付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可以吗?

那么,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一定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正规发票=虚开发票?正规发票被认定虚开税务处罚 图2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但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除此之外,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企业要是有点什么问题,肯定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虽然说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虚开发票,但是,尽量保持一致会更省事。

说到底还是那一句,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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