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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销售涉税争议评析

2022-12-22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52

养老地产销售涉税争议评析

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时,除了从税法的角度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外,还需要企业规范合同签订、款项处理、财务处理、发票管理等内容,以便提供充足的资料证明纳税人税务处理方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实操的可行性必须提到足够的高度,否则开始容易结果可能差强人意甚至难以收场,而这必须有对财、税、法以及业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养老地产销售涉税争议评析 图1

01案例介绍

1、A公司为开发商,取得用地性质为老年人社会福利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

2、B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3、A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项目(项目名:B单位养老院)报建,账面可确定的建设成本约1029万元(A公司“统计”的成本为7053万元,称大部分资金由B单位投入);

4、B单位“投资”开发建设(均为私账支出),2016年项目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B单位是项目的运营主体;

5、项目一期采取居家养老模式,产品为养老合院89套,其中75套已签订《养老合院合同》并取得预收款6900万元(74套以A公司名义签约,1套以B单位名义签约)。

6、2018年税务局以实质为开发转让房产为由,要求A公司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增值税。

02简评

1、税务争议产生原因

1)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使各相关纳税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A公司与B单位之间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预收款项的性质与分配也未作说明。

2)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条款存在瑕疵,根据实质性课税原则,A公司面临转让房产行为。A公司并非提供养老服务的适格主体,《养老合院合同》的条款中“继承”“转让”等用语及约定长期使用期……合同另一方近似于行使所有权。

3)款项处理、账务处理不规范。大部分支出从私户汇出且未取得正式发票,全部预收款汇入入私户。

2、税务风险分析

A公司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风险。

03小结

一、原文开发模式改进建议之点评

1、作者所提的改进方案,从税负结果来看堪称“完美”。

1)本案充分利用养老服务的政策优惠,进行大开大合式的筹划。

2)分解下招式,主要用了“拆”税负主体(非营利性机构减免税优惠)、“拆”业务(销售不动产变为拆出养老服务)、“变”交易方式、“变”所得类型等。

3)如果A公司进行权属登记成产权人,即便A公司承担房产税,用于社区养老的也免税。

2、方案存在缺陷,落地可行性不足。

1) 以下事项的商业合理性存疑:

其一,项目是怎样的规划设计、提供怎么的设备设施,才能被认定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产品?

其二,A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给B单位使用,过分了!定价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必招来税务风险!

其三,B单位一次性取收巨额的服务费。

2B单位在出资、分红、清算以及资金使用方面均受民非机构所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机构)出资人对民非机构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获取任何投资收益,亦无权获得终止时的剩余财产。故民非机构通常出资额较小(大多数10万),民非投资大几千万固定资产,小马难拉大车;

出资人想把民非机构的利润“合法转移”,通常通过偿还借款、品牌使用费、运营管理费、物业使用费等方式,细水长流难符合投资者初衷,想快则易被追究“挪用资金罪”。

二、借鉴与启发

由于现行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不够明确,本例养老地产“销售”中搭构了一家服务型机构,拆分、变更纳税主体、所得类型等,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推迟部分收入确认以晚交税,降低了综合税负。

其他以小产权方式出售房产的(如不可分割销售的集中式商业、长租公寓、旅游地产等),均可采用类似操作,当然大前提是购买者愿意买单,毕竟购房者更想得到的是私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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