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税务稽查税务处罚后果
1、如何认定逃税罪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包括两类行为主体
(1)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三种手段行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弄虚作假)
(2)不申报(不作为)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缴纳后再骗回)
4、目的行为
逃避缴纳税款
5、情节要求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万元。
(2)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
①2003年10月29日,经过改制,成立了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献明。
②后在2005年11月,2007年12月,经过两次更名。公司变更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③2003年至2009年间,该公司主要经营各种设备污垢现场清洗,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以及自有房地产租赁等业务。
④2003年至2007年间,洁达公司和原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2019)鄂刑再5号
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鄂刑再1号刑事裁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二、申诉单位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罪。
三、申诉人李献明无罪。
理由: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利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另一方面也给予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追缴或行政处罚,再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历经十三年,经历了五轮审判。最终以行为人无罪而告终。中心围绕的就是如何认定“逃税罪”的问题。期间正好赶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偷税罪”演化成了“逃税罪”。
理论实务分析
刑法当时为何要做如此大幅度的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草案说明,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①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②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可以总结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要灵活一些,逃税罪的主要目的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的后盾,追缴税款这才是最要紧的。
人性的弱点就是贪财。我们不能用道德的眼光去评价行为。逃税后进行追缴是目的,刑法的谦抑性需要给行为人留下一次行政处罚的机会。
更多财税知识,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专家客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