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利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偷税被税务局罚款逾1.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筑税一稽罚告〔2022〕8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拟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500,000.00元的罚款。
2、你(单位)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定性为偷税。拟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对你(单位)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处一倍的罚款161,154,591.32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你(单位)发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筑税一稽罚告〔2022〕83号)。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告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12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13日
总结:该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定性为偷税,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处一倍的罚款161,154,59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