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亲属等人员身份发票虚增成本,被税务处罚!
一、案情简介
经检查,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是上海Z公司入网供应商,上海Z公司长期向内蒙古B公司供应铁矿石,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Z公司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直接送至内蒙古B公司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待内蒙古B公司收货计量单传至上海Z公司后,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上海Z公司结算,并开具发票。
江苏A贸易公司成立之后接替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以上海Z公司的名义直接送至内蒙古B公司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因成立时间短,不符合上海Z公司相关要求,无法与上海Z公司直接交易,所以江苏A贸易公司先与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然后再由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Z公司进行交易。
2019年江苏A贸易公司与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是S科技有限公司无烟煤供货商,江苏A贸易公司在山东滨州组织无烟煤零散货源以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送至S科技有限公司,待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收到S科技有限公司收货单后结算货款。
2020年江苏A贸易公司在河北G公司所在地组织零散铁精粉销售给江苏L公司,并直接送至河北G有限公司。
在上述业务中,江苏A贸易公司未取得货物购进发票,为了取得成本票,江苏A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亲戚、朋友、员工等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个体户,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苏A贸易公司,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有 21 家个体户向江苏A贸易公司开具了发票,并在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询问时进行了确认,实际江苏A贸易公司与 21家个体户未发生过任何真实业务。江苏A贸易公司共接收 21 家个体户发票金额合计 94752863.76 元,税额合计 2784819.35 元,价税合计 97537683.11 元。
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数据;
2、某街道办事处与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书(预案)》;
3、企业写给某区税务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4、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风险分析报告;
5、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6、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
7、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8、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交易的部分购销合同;
9、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X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结算单;
10、过磅单;11.内蒙古B公司计量通知单;
12、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Z公司的结算确认函;
13、江苏J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Z公司的采购合同。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处 50 万元罚款。
四、要点解析
2022年度,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督依托大数据,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常态高效打击企业虚开发票等验证设税违法行为;对查处的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起到震慑作用。税务部门运用税收大数据,可对企业进销项发票的品名、金额、开票数量进行精准统计,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继续保持对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本案中,江苏A贸易公司实控人利用其亲戚、朋友、员工等人员身份信息设立21家个体工商户(“假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江苏A贸易公司开具了加税合计近一亿元的增值税发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和社会公平正义。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情报平台的功能,侦破了本案件,并对江苏A贸易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