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又一物流公司取得知名货运平台浙江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此前,已有多家物流货运公司同样因上述原因被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东省该物流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委托社会车辆为客户进行运输,在与南陵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南陵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26,126.13元,税额合计123,873.87元,价税合计1,2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上述发票合计13份,经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8月抵扣销项税额19,819.82元、2017年9月抵扣销项税额4,954.95元、2018年1月抵扣销项税额99,099.10元。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3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缴纳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滞纳金。上述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126,126.13元,该物流公司已于2017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225,225.23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于2018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900,900.90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物流公司在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委托社会车辆为客户进行运输,在与浙江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浙江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80,385.99元,税额合计142,234.86元,价税合计1,722,620.85元,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上述发票合计6份,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已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抵扣销项税额8,327.02元、2020年4月抵扣销项税额50,414.21元、2020年5月抵扣销项税额8,765.26 元、2020年6月抵扣销项税额22,789.74元、2020年7月抵扣销项税额30,639.02元、2020年8月抵扣销项税额21,299.61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580,385.99 元,该物流公司已于2020年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1,580,385.99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1234号)后,该物流公司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
此外,该物流公司还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南陵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1月开具的发票的抵扣联,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浙江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开具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经税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29号)后,该物流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物流公司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增值税266,108.7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33,054.37元, 处予申报抵扣当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627.6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9,313.80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合计427104.5元。
综上所述,多家物流货运平台均因为取得知名货运平台开具的发票而被税务稽查,因此物流公司在取得货运平台开具的发票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拒绝虚开发票,同时不因为货运平台知名而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