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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2023-02-07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5

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图1

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图2

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图3

案例介绍

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210804 日至20230113日对你(单位)20200101 日至20210621 日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无生产经营必需的要件、要素问题

1、该公司是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注册企业,本辖区内未发现实际经营地点,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由营口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提供,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华海国际物流大厦内,无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存储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生产要件。,

2、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领购均有代理记账公司处理,已调取的原始凭证中只有进销项发票和银行回执单据,无人员工资、无日常经营产生的管理和销售费用类单据,无出入库单、过磅单据和运输单据,进项发票均是由法定代表人邮递到代帐公司,销项发票的开具内容是法定代表人告知代帐人员进行操作的,对公司银行账户的付款操作都是企业通过网银自己操作的。代帐产生的费用均由平台给付。这与正常的商贸公司经营模式明显不符,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物料、人工等必要生产要素。

以上事实证据有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代账会计郑某询问笔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

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游企业主要是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99.06%),20203-20207月分五笔共取得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组,货物名称为液体石蜡,数量2106.12吨,金额8,179,574.31元,税额1,063,344.69,价税合计9,242,919(详见《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统计表》)。

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运输情况是“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排车辆自提”,但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账上并没有体现运输费用。

检查人员根据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货磅单查询》统计,从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运输的涉案车辆隶属28个公司涉及11个省(直辖市),通过到这些车辆所在公司进行外调协查得知,以上车辆没有与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双方没有运输业务往来。同时,这些运输公司也并没有与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下游三户企业即揭西县合顺隆化工有限公司、营口聚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启承商贸有限公司有运输业务。这些车辆从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运出货物后,通过对这些车辆运输轨迹调查后证明货物分别送往山东、河南、山西、浙江、河北等地。这些货物的到达地也并非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下游公司所在地。

(三)涉嫌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营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下游揭西县合顺隆化工有限公司、营口聚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启承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组,货物品名都是液体石蜡,开具数量合计为2,070.33吨,金额合计8,073,454.7元,税额合计1,049,549.1元,价税合计9,123,003.8(详见《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统计表》)。

2、涉嫌利用银行账户虚假收取货款,然后通过个人卡资金回流

3、与下游企业无真实的货物流,存在票货分离问题。

(四)隐匿销售收入偷税

1、增值税

该企业从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计购进货物2106.12吨,实际已于20207月全部发出销售,但企业销项发票上总计销售2070.33吨,尚有35.79吨已经销售未记收入,应视同无票收入进行申报,但企业未进行申报,涉嫌隐匿销售收入。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073,454.7/2,070.33=3899.6/吨,涉嫌隐匿销售收入35.79*3899.6=139,566.68元,少缴增值税:139,566.68*13%=18,143.67元。企业期末留抵税款15,121.51元,应补缴增值税18,143.67-15,121.51=3,022.16元。

2、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对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3,022.16元,应补缴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3,022.16 ×7%=211.55元、教育费附加3,022.16×3%=90.67元、地方教育附加3,022.16×2%=60.44元。三项合计金额:362.65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涉嫌隐匿销售收入35.79*3899.6=139,566.68元,销售成本按进货平均单价计算为35.79*3,883.72=138,998.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9,566.68-138,998.34=568.34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税金中扣除,应调减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1.55+90.67+60.44=362.66元,此次检查调整后该单位202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568.34-362.66=205.64元,该企业2020年亏损额为56,819.66元,经纳税调整后企业2020年亏损额为56,613.98元 。

稽查案例:平台注册企业被查 图4

案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决定:(一)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已销售货物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的增值税3,022.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1.55元,处0.5倍罚款,即(3,022.16+211.55)×0.5=1,616.86元。(二)该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2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1,616.8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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