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补税税局驳回复议申请,法院判决:阻塞救济渠道,应予受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皖0111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中,税务机关要求原告于15日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被告逾期缴纳,于是税务机关以原告直至2018年4月24日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明显超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缴纳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即使存在被告所述情形,亦仅表明原告应当承担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或体现为被加收滞纳金,或体现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甚至体现为被作出行政处罚,但并不表明原告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否则,原告将被彻底切断救济途径,因为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则更无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以逾期缴纳税款为由,否定原告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判决1、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作出的皖税复驳字[2018]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责令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由本案可知,法院采纳的观点为,逾期缴纳不能等同于丧失复议权利,不同行为模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不能混淆,逾期缴纳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在国家税收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不能从根本上剥夺纳税人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只要纳税人履行了完税义务,其就应当享有救济权利,而对于其逾期缴税的行为,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甚至行政处罚等方式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