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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20%还是35%?

2022-11-18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366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20%还是35%

当前,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对外转让的行为并不少见。对合伙企业投资人来说,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和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相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定要注意分清。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20%还是35%? 图1

案例:适用税率错误被要求补税

张某为A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已知A公司2021年初共持有B公司股票115.7万股,20215月收到B公司分红34.71万元。20216—11月,A公司采用集中竞价和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将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对外出售和转让。A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同时,对于取得的B公司分红和对外股票转让所得,A公司均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张某的个人所得税。20222月,某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后通知A公司,对于股票转让行为,应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张某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到补税通知后,A公司解释称,个人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应为20%,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纳税的收入,不包括股权转让收入。

错误:混淆了法律主体关系

A公司之所以持上述观点,关键是混淆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A公司的观点,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所以个体工商户等同于自然人,合伙企业又等同于个体工商户,所以合伙企业等同于自然人。A公司法律意识很强,这值得肯定。但是,自202111日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的定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三者并不能互相等同,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按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定义,三者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从概念上混为一谈。不仅如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引用民法的概念定义,也分别对三者的税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从税法的层面,也不应如此推断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区分不同所得分别计税

基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所得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20215月收到的分红,适用20%税率。对B公司分红34.71万元,A公司应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出售、转让股权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出售、转让B公司股票,应属于经营所得范围,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醒:厘清投资主体究竟是谁

值得注意的是,都是转让股权,但对于自然人股东直接投资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是不一样的,适用税率也有不同。准确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厘清投资主体究竟是自然人个人,还是其投资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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