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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2023-03-24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图1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理由】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对出口创汇企业的鼓励、扶持、优惠政策,实行以来,对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打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面对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出口退税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上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在出口退税制度上,19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为出口退税提供了法定依据。1995年年底以前,法定出口退税率主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13%退税率执行。随着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少增多退,退税规模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超出财政负担的能力等问题,1996年国家又下调了相应产品出口退税率。在出口退税的程序方面,199411日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当时的出口退税程序作了规定。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当时阶段仍存在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出口贸易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了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吸收了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规定,但该补充规定第五条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罪与罪之间不协调:同是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前款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后款却规定构成诈骗罪。第二,两者之间的界限难以严格区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工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准予退税;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也有权申请退税:既然如此,将上述两罪的界限以是否具有出口经营权为标准就失去实际意义。第三,刑与刑之间不协调:同是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款,如果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以诈骗罪定罪,法定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刑与刑之间相差悬殊。为弥补上述之不足,1997 年刑法在本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一是将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修改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二是将 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中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统一了刑罚适用;三是规定了三档刑罚,分别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在第二款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出口退税的定罪处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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