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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的规定

2023-03-24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3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的规定 图1

【立法理由】

1.1979 年之后至 1997 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从事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经济支柱。税收的流失势必造成国家整体利益的受损。因此,为了不使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保证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对税收征缴优先作了规定:“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吸收了前述1992年补充规定第七条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处置顺,以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删去了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关于罚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犯本节有关条文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构成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的犯罪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处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的判决,在执行前,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追缴税款。"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分别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缴纳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均属于直接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应当由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追缴。尤其是在涉嫌逃税罪的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追缴情况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是是否追究行为入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行为都具有双重违法性,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触犯了刑法,当然存在行政责任和刑事处罚如何适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税收征缴优先,仅指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至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并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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