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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进行转让吗?

2022-11-03    作者:税务稽查之家    来源:税务稽查之家    阅读:103

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会怎么样?

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中,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被判定有效、成立但不未生效、可撤销、无效、效力待定5种类型均有可能。

股权转让可以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进行转让吗? 图1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条件,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该条并未禁止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其他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

法院认定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公司法》第71条所否定的是非股东第三人优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而不是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为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而直接否定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已超越了优先的界限,过渡限制了股东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公司内部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公司股东诉至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直接产生阻断股权转让的效力。

法院认定合同可撤销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应当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主要是认为,一方面依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其行为本身不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判定合同无效。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中可能还存在违反公司章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转让合同被判定无效。

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1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则其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该股东又不同意购买,则应认定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建议:实践中法院即使同样引用《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仍然会因理解不一,造成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就转让通知、同等条件、合理期间等几个关键问题向其他股东如实告知,避免因该瑕疵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陷入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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